香港联交所代号:00757
首頁 > 投資者關系 > 企業管治
Corporate governance
企業管治

  企業管治

  董事確認在本集團管理架構及內部監控程序引進良好企業管治非常重要,可達致有效的問責性。為進一步加強本集團的企業管治,提高其透明度,本公司亦已成立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提名委員會。本集團亦制定遵例手冊,範圍涵蓋本公司及董事的持續遵例責任、本集團的業務營運、財務管理制度、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內部監控制度、質量保證及物業管理制度等方面。

 

  審核委員會

  審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監管本集團的財務申報過程及內部控制程式、審閱本集團財務資料,以及考慮有關外聘核數師的事宜。審核委員會目前由三位非執行董事組成,而獨立非執行董事王永權先生是審核委員會的主席。下載:審核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薪酬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所有薪酬的政策及架構,以及就發展該等薪酬政策設立正式及高透明度的程式,向董事會作出推薦意見。薪酬委員會由四位成員組成(包括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譚文華先生),而譚英女士生是薪酬委員會的主席。下載:薪酬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就本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聘用政策及架構,以及就發展該等聘用政策設立正式及高透明度的程式,向董事會作出推薦意見。提名委員會由四位成員組成(包括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及執行董事許祐淵先生),而鍾瑋珩女士是提名委員會的主席。下載:提名委員會之職權範圍

 

  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式

  1. 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規定

  1.1 有關股東提名人選參選為本公司董事的規定載列於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內之細則第88條。

  1.2 細則第88條的原文節錄如下:

  除董事推選外,於大會上退任的董事以外之人士概不符合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膺選董事一職,除非正式符合資格出席及於會上投票之股東(不包括獲提名之人士)已就該大會發出擬提名該人士膺選董事之通知,以及被提名人士發出其願意參選之經簽署通知,並將有關經簽署通知交回總辦事處或過戶登記處(前提為通知發出之最少日期應為至少七(7) 日,而(倘通知於寄發有關指定進行選舉之股東大會通告後遞交)相關通知之寄發須不早於寄發有關選舉指定大會之通知之日開始及於不遲於大會日期前七(7)日止),則另當別論。

  2. 香港聯合交易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規定

  2.1根據《上市規則》第13.70條及13.74條,本公司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 如本公司在刊發股東會議通告後,收到一名股東提名某名人士於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的通知,本公司必須刊登公告或發出補充通函;

  - 公告或補充通函內須包括該位被提名參選董事人士按《上市規則》第13.51(2)條的規定而須披露的資料;

  - 公告或補充通函必須在有關股東會議舉行日期前不少於十個營業日前刊登;

  - 本公司必須評估是否需要將選舉董事的會議押後,讓股東有至少十個營業日考慮公告或補充通函所披露的有關資料。 露的有關資料。

  3. 股東提名人選參選董事的程式

  3.1 倘若股東有意提呈個別人士(「候選人」)於股東大會上參選為董事,彼可向本公司香港總辦事處暨主要營業地址遞交書面通知(「提名通知」),抬頭注明公司秘書收。

  3.2 為方便本公司通知股東有關建議,該提名通知必須:(i)包括按上市規則第 13.51(2)條的規定而須披露的資料;及(ii)由有關股東簽署,以及候選人簽署以表示其願意接受委任和同意公佈其個人資料。

  3.3 遞交提名通知的開始日期不得早於寄發股東大會通知後一天,至該股東會舉行日期前七天, 但該時段必需不少於七天。

  3.4 為確保本公司的股東有充足時間以接收及考慮有關選舉候選人為本公司董事的建議的資料而無需將股東會議押後,本公司促請股東儘早遞交其提名通知(宜於舉行以委任董事的股東會議日期前十五個營業日前提交)。